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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截止日期:2020年9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特色和优势,传承发展岭南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基本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中医药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第七条【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技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第八条【中医药文化传承传播与对外交流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工作,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文化高地。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宣传,扩大中医药影响。

第九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十条【表彰与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工作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医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可以向基层一线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设置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医门诊部等中医医疗机构,发展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建设部分省属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及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部分市级中医医院。逐步建成具有岭南特色、总体实力领先的高水平中医医院群。补齐中医医院设置和建设标准短板,逐步实现地级以上市三级中医医院全覆盖、县办中医医院全覆盖、30万以上常住人口县二甲中医医院全覆盖。

第十二条【合并、撤销中医医疗机构】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技术质量指标等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循的要求】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的服务方向,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引进运用适宜的先进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相关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有中医药特色的医疗、养生保健、康复、护理、养老等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立中医医院通过品牌特许、人才交流、委托管理、技术支援、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

第十六条【非中医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室的规定】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中医综合服务区,积极运用中医适宜技术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中医诊所设立】 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举办中医诊所的,按照相关规定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不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举办中医诊所。

第十八条【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行医的规定】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九条【与中医药相关的服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运动康复与调养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健全中医药参与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机制,确保在重大疫病防控救治工作中实现中医药全面参与、中西医结合协同应对疫情。

支持建设省级中医药防治传染病重点研究室,建设省传染病中医药防治指导中心,建设具备传染病定点收治能力的中医医院。加强传染病防治医院中医科建设,加强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参与疫情防控能力建设。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开展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服务。

第二十条【互联网中医药服务】 促进中医药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深入发展“互联网+中医药”、“人工智能+中医药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开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中药资源保护与研究】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药用野生动植物的定期普查、动态监测,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及中药材种质资源库,提供可持续利用的中药材种质资源。

鼓励发展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药材质量保障体系与流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参与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追溯体系,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贸易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中药材价格监测机制。

第二十三条【中药生产企业升级及质量提升】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健全中药全产业链质量标准体系,鼓励中药生产企业提升中药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中药传统炮制技术工艺保护及创新】 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支持中医医院开展中药加工炮制业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管理】 支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符合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生产特点的制剂中心建设。支持以智慧药房形式,集中为传统制剂(丸、散,膏、丹)提供生产服务。允许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第二十六条【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和支持中医药生产经营者及时申请注册商标获得专用权保护;鼓励经济合作社、行业协会申请特定种类中药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

中医药生产经营者应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依法建立和完善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二十七条【发展与中医药相关产业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动中医药与现代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开发中药健康产品,推动中药健康食品饮品、药膳食疗等产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八条【中医药院校教育】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体系,支持中医药重点院校和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其他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机构发展中医药教育。

发展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岭南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师承教育制度、中西医结合教育制度、毕业后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毕业后教育,加强对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条【名中医评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名中医评选制度,原则上每五年组织评选一次,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名中医称号。

第三十一条【政府在中医药科技发展与创新中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支持建设国家和省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创新平台,支持中医药循证能力建设。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医院和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在中医药科技发展与创新中的职责】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科技鼓励政策】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以经典复方、中医经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主要来源的研发创新;支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结合的协同攻关;加强广东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支持广东岭南中医药文物、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物、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工艺等。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四条【岭南中医药文化资源数据库建设及共享】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岭南中医药文化资源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岭南中医药名家、文献、文物、古迹等相关资源的普查与保护工作,汇聚本地区中医药文化资源,推进岭南中医药文化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三十五条【岭南中医药学术传承】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具有岭南中医药特色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岭南中医药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岭南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支持博物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开展岭南地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研究、应用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民族医药文化建设与保护传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民族医药文化建设,制定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优惠政策,加大对民族医药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研究。

第三十八条【中医药文化建设与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等公共设施建设,重视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培养,鼓励发展中医药文化产业,规范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活动。

第三十九条【对外交流与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促进中医药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中医药经贸、服务、科技、教育和文化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领域合作,联合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支持建设粤港澳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化,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保障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扶持基层中医药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基层中医药人才扶持政策,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第四十三条【中医医师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规定注册后,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第四十四条【中医医师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有明确技术规范或规定的,在使用过程中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项目准入和淘汰机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六条【中医药医保政策】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等医保政策,应当注重发挥中医药优势,落实对中医药的倾斜政策。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第四十七条【中医药标准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开展中医药标准的建设工作。

第四十八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的规定】 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开展: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评价和奖励;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

第四十九条【绩效评估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发展中医药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对公立医疗机构中医药医疗服务质量等指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投入、医院评级、职务晋升、医保基金支付等相挂钩。

第五十条【中医药服务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监督执法体制,配备中医药执法人员,加强对中医技术和服务内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养生保健服务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五十一条【信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中医药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中医药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十二条【中医药名誉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保护中医药的名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第五十三条【奖励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在中医药文化、科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五十五条【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广东省中医药条例(送审稿)》

的起草说明

 

中医药学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为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岭南中医药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作为岭南中医药的发源地,具有深厚的中医药文化底蕴;老百姓“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局起草了《广东省中医药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一向重视中医药法治保障工作。2000年和2017年分别出台了《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助力广东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高质量推进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等工作。伴随我省经济社会不断进步,中医药发展形成了新经验,同时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原有的法治保障架构有待完善,亟需出台一部新的中医药地方性法规,指导规范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实现中医药强省战略目标。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正式颁布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7年初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通知》(国中医药法监发﹝2017﹞4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与中医药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要抓紧启动修订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保证中医药法正式实施后,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法律保持一致。”

(二)《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存在局限。《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实施20年来对加强我省中医药法制建设,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和全面振兴,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医药法》出台后,该法作为我国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为地方开展中医药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依据,同时昭示出完善中医药地方立法的制度空间。对比《中医药法》,《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局限性凸显:一是有关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等制度规范不完善,且相关内容与上位法有冲突;二是缺少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方面的内容。

(三)广东中医药发展的现实要求。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发展中医药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精神,扎实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并取得丰硕成果。截至目前,全省建成中医医院184家(其中三级甲等38家、二级甲等72家),中医床位数7.3万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4.32万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4.7万人,中医诊疗人次2.17亿人次,中医出院人次230万人次。中医“治未病”服务总人次近2000万。全省10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7.9%的社区卫生服务站、88.6%的村卫生室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基层中医诊疗量占比30.5%。最新发布的全国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中,我省综合得分全国排名第二;进入全国前100名的中医医院共有12家,为全国最多;全省中医服务量全国排名第一。广东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走在全国前列。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我省率先创新了中医药管理制度:实施《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保护道地广东中药材,现有化橘红、广陈皮等8种药材入选,“岭南新八味”后续遴选新增保护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拓展中医药人才准入途径,实施《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解决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行医资格问题,895人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鼓励社会办中医,实施《关于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推进中医服务机构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已审核批准的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在境内外开设了国医药馆近百家,中医药服务深受欢迎。诸多改革创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果,需及时把相关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

二、《条例(送审稿)》的立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广东省促进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       

三、《条例(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送审稿)》共8章,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合计56条。按照“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建成中医药强省的战略部署,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充分发挥广东省中医药特色优势,实现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条例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发挥中医药鲜明的特色和优势,有效提升中医药的服务能力。一是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补齐中医药地区发展不平衡短板,明确各地区中医医院建设目标及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第二款);放宽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的准入限制(第十七条第一款)。二是拓宽中医医师准入路径。规定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可依法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十八条)。三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作用。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建立健全中西医协作机制,明确中药预防方的使用范围(第十九条)。四是扩大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相关机构;扩大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模式(第十五条)。深入发展“互联网+中医药”、“人工智能+中医药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鼓励依法提供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第二十条)。

(二)加强中药保护,促进中药产业发展。

一是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二是提高中药材质量。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追溯体系,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第二十二条)。三是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六条);推动中医药与现代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第二十七条)。四是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促进中药制剂发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一是完善人才培育体系。明确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二是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名中医评选制度(第三十条)。三是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开展以经典复方、中医经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主要来源的研发创新;支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结合的协同攻关(第三十三条)。

(四)促进中医药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

一是加强岭南中医药的传承保护。建立岭南中医药文化资源数据库(第三十四条)。二是加强中医药文化的传播。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等公共设施建设,规范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活动(第三十八条)。三是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中医药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联合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第三十九条)。

(五)完善中医药保障措施与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中医药的财政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保障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第四十条)。二是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建立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制度,省市县三级均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第四十一条)。三是加强政策服务功能。加大对基层中医药人才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帮扶(第四十二条),明确中医医师依法可以在非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执业,鼓励在医疗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加强对中医药的价格政策、医保政策、评审政策支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四是创立中医药名誉保护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保护中医药的名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第五十二条)。

四、《条例(送审稿)》的特色或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提升中医药服务可及性。近年来,我省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广东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138号),鼓励社会办中医,扩大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模式;取消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布局、具体数量和地点等准入限制;推动信息技术在中医药领域的应用,深入发展“互联网+中医药”、“人工智能+中医药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初步建立智慧中医健康便民惠民机制,极大提升了百姓的就医获得感。对此成熟经验,《条例》予以立法固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二)明确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工作。2020年中医药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明显短板,如应急物资缺乏、院感防控能力弱,中医药不能及早参与、全面参与诊治过程等。按照《关于加强对新冠肺炎中医药预防工作指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冠肺炎中西医结合救治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防控和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的精神,《条例》吸收中医药在抗击SARS、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有益经验,强化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第十九条)。

(三)立法保障中医医师合法行医。近年来我省出现较多与中医医师执业范围相关的信访案件,普遍反映中医类别(含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经执业注册后,能在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执业,却不能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同时,法院系统也多次来函,请求对中医医师在急诊科等临床科室的执业活动进行合法性行政认定。按照《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钟医药办函〔2008〕116号),对于中医类别医师能否在非中医医疗机构的其它非中医科室执业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有关规定,本条例参照以上文件,加强管理,对中医类别(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师的执业范围予以明确(第四十三条)。

(四)增加发展中药产业内容。《中医药法》第三条提出,“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作为我国独具特色优势的医药卫生资源,同时也是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产业发展,大力推进中医药产业化、现代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2019年广东中药工业实现营业收入614.27亿元,规模约占全国1/10。然《中医药法》缺乏明确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规定,《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也未涉及中药产业。本条例提出促进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推广使用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

(五)建立中医药高层次人才表彰奖励机制。落实《广东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广东省名中医师”制度20年来,我省涌现出了一大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省名中医,充分发挥了大医精诚的典型示范作用,社会影响良好。因省名中医均由县区、地市层级推荐评选产生,且江门等部分地市已经先行建立“市名中医”制度,条例扩大名中医评选表彰范围,提出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名中医评选制度(第三十条)。

(六)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创新是第一动力”。针对当前我省中医经典临床应用不足、中药产品研发创新投入不够等问题,亟需整合创新资源增强创新能力。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内容,条例提出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和科研机构建设,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第三十一条);支持开展以经典复方、中医经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主要来源的研发创新;支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结合的协同攻关(第三十三条)。

(七)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近年来,广东深化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广东青蒿素抗疟为世界快速清除疟疾提供了“中国方案”,成功举办了中医科学大会、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大会等。但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实际入驻运营企业不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实质性成果仍需拓展。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条例提出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领域合作,联合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支持建设粤港澳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化,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第三十九条)。

(八)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中医药的发展涉及科技、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商务、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文化旅游等众多部门,管理职能分散、政出多头、九龙治水,政策措施难以发挥集束功效,需要党委政府层面确定一个强有力的统筹协调机构,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具体职责和各项任务,形成促进中医药高质量传承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同时我省中医药管理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还有1个地级市、89个县(市、区)未独立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中医药工作缺乏实质抓手。需要配齐中医药管理人员,保证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实。按照《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以及今年7月份我省中医药大会精神,条例在第四十一条作出相应规定。

(九)优化政策服务。近年来我省建立健全基层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继续实行“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和“县招镇用”政策,留住基层优秀中医药人才成效明显。同时,为解决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少、定价低,中医医保范围偏小、中医治疗未能实现与西医治疗同病同效同价支付,院内制剂因生产和审核要求高、程序多、费用贵导致使用受限,采用西医的指标体系管理中医院、中医师的评审评价标准、绩效考核以及药品审批等制约中医药发展的核心问题,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条例提出要发挥人才、价格、医保、评审等政策对中医药扶持功能(第四十二、四十五、四十六、四十八条)。

(十)创新建立中医药名誉保护制度。近年来,中医药正面宣传力度不足。一些“职业打假人”专门对中药产品进行“钓鱼式维权”,损害了中医药的良好形象。中医药遭受部分组织和个人的诋毁、污蔑、抹黑,甚至对中医药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质疑,对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为依法保护中医药的名誉,端正社会对中医药的认识与态度,增强社会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端正对中医药这一中华瑰宝正确认识,参照有关省市立法实践并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创新设置了保护中医药名誉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肯定中医药的地位,否定“取消中医”等反中医言论,依法维护中医药地位(第五十二条)。

五、其他说明事项

经审查,修改完善的《条例(送审稿)》不存在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事业型收费等内容;不存在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上位法正在修改、部门争议较大、涉嫌违法公平竞争等情况。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