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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修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9〕310号文印发)规定的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同时,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等3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如下:

  一、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验资证明可以是公司资本情况材料。”

  二、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文印发)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机构的基本情况、金融业务许可证代码、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删除第十二条第四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20日”的表述修改为“15日”。

  三、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号文印发)第十三条中“20个工作日”的表述修改为“15个工作日”。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1月12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