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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禁售动物范围的通告》解读

相关文件:

东市监〔2020〕40号-关于调整我市禁售动物范围的通告


  一、为什么不直接详列“禁售范围”?

  答:因为禁止销售的动物范围广、种类多,因此《通告》使用“白名单”方式,明确我市允许交易、食用的动物范围如下:

  (1)鸡、鸭、鹅、猪、牛、羊、驴、兔、鹿、肉鸽、鹌鹑等家禽家畜及制品;

  (2)依法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制品。

  二、马、驼、蜂、犬及其制品可以交易、食用吗?

  禽畜中的马、驼、蜂虽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我市群众未有食用习惯,故不纳入允许范围;犬虽在我市有食用习惯,但未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且一直以来社会争议大,无法进行屠宰检疫工作,故不纳入允许范围。

  三、哪些水生动物可以交易、食用?

  根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鱼类等按《渔业法》等相关法律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决定的通知》规定,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因此包括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类,和蛙类中的牛蛙、美国青蛙两个引进种可以养殖、交易、食用。

  国家、省规定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依法禁止交易、食用。

  四、“交易”怎样理解?

  《通告》中的“交易”,是特指以食用为目的的销售行为。其他目的交易行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不纳入本通告规范范围。

  五、动物制品与动物产品有什么区别?

  动物制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奶、蛋。

  家禽家畜所产的产品及蜂蜜、燕窝等动物相关衍生物,由于已被公众广泛接受,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则不列入禁食范围。


来源:东莞市市监局